湖南省遗传学会章程

湖南省遗传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湖南省遗传学会。

第二条 湖南省遗传学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是由湖南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广大中等学校从事遗传学教学和研究的遗传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本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110号医学遗传学实验室,邮政编码41007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宣传普及遗传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文化素质;

(四)组织开展对湖南省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遗传学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进行涉及遗传学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遗传学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组织举办展览;

(六)开展对会员和遗传学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维护遗传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八)表彰优秀遗传学工作者,评选优秀遗传学论著、图集。发现并举荐优秀遗传学人才;

(九)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包括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和教学人员;获得遗传学或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中学生物学教学三年以上的中、高级教师;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遗传学学科专业知识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南省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7-9人、秘书长1人,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南省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南省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社团管理局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湖南省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南省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0日第八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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